反对公权力霸凌

程序公平,才有实质正义

公权力作出影响个人声誉的正式决定时,更应说明依据,并认真听取回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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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截止时间行动

六项行动时间线

先处理有固定法定期限的行动,再处理受会议程序约束的行动;没有固定提交期限的事项可以同步推进。

  1. 固定法定期限
    最紧急 · 立即行动

    要求重新审议 (s.131)

    Mayor 的 s.131 权力须在原表决后的30日窗口内行使。居民只能提出请求,不能直接启动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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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会议程序期限尽快联系议员
    受 Part Ten 约束

    推动撤销动议 (Rescind)

    提出人资格、notice 和 timing 受 Council Procedure Bylaw 约束;居民应尽快联系符合资格的 Council member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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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会议程序期限议程发布前的周三
    提前登记

    注册议会发言 (Delegation)

    非议程事项须在相关议程发布前的周三提交书面通知、主题摘要和希望 Council 采取的行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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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无固定提交期限准备好即可
    可同步进行

    发送邮件问责

    阅读并确认完整模板后,通过邮件向 City Clerk 留下正式书面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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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无固定提交期限组织完成后提交
    正式公众记录

    提交公众请愿 (s.82)

    依照 Community Charter s.82 组织正式请愿,确认 petitioner 的法定信息要求后提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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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无固定提交期限越早越利于取证
    精准索取记录

    获取决策证据 (FOI)

    提交范围明确的 FOI 请求,索取 City 保管或控制的既有记录;避免多人重复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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